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发布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1671
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则。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候车区域内排队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车辆停稳后,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车、有序登乘;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二)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自行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乘车时应互相谦让、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三)无故拒付车费、赤膊、着泳装、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障碍病人不得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无包装易碎品及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污染乘车环境的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或其他物品乘车。
(五)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
(六)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易碎或锋利的物品乘车,应妥善安全包装。如物品对车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七)乘客不得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以及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不得在车厢内食用影响安全或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打闹、斗殴和大声喧哗;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车辆行驶中,乘客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擅自进入驾驶区域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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