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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次数:3918

养犬市民朋友们:

       《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请您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不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办理养犬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可为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3.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不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为犬只挂犬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必要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5.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商场、大型超市、体育场馆、游乐园、候车室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6.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7.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9.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芜湖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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