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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共自行车使用须知

发布日期:2012-12-16 浏览次数:11945

1、为保障租车人的人身安全,租车人身体不适或患有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暂时性眩晕、听觉障碍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2、租车人应遵守交通法规,因租车人身体原因或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租车人自行承担。建立与交警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第一次违反交通法规,停止租赁一周;第二次违反交通法规,停止租赁一个月;第三次违反交通法规,将注销租赁卡。

3、租车人因故意、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租车人自行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租车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租车人自行向制损人索赔。

4、租车人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有义务保障车辆的良好车况及停放安全。如发生车辆遗失、被盗等情况,须按实际成本赔偿。

5、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出现车辆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及时将车辆归还至租赁点的,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0553-3015757,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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